丽水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丽水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218734/index.html   

丽水市审计局网站:http://sjj.lishui.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索引号-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时间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丽水市审计局及部门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丽水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民生信息、人事信息8个类别。

(五)本单位信息

1.机构名称:丽水市审计局

2.机构职能:

①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②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③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纪委市监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有关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级、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⑤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⑥组织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⑦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⑧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⑨与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⑩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⑪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⑫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3.机构设置:办公室、法规和审理处、财政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大数据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秘书处 、机关党委;下属单位:市直属审计中心、市审计培训中心

4.办公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政府大楼20楼;联系方式:0578-2091500,13967063289;0578-2091528,18357898156;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单位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二)不予公开情形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丽水市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主楼20楼),联系电话:0578-2091500,13967063289;0578-2091528,18357898156,传真号:0578-2091557,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邮编:323000。市内公交:9路、17路至市政府行政中心;16路至处州公园下。

(四)申请方式

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丽水市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审计局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265138/index.html和丽水市审计局网站:http://sjj.lishui.gov.cn/上下载,也可在市审计局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审计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审计局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265138/index.html)和丽水市审计局网站(http://sjj.lishui.gov.cn/)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五)《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六)申请处理

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答复时限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八)收费标准

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单位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九)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受理机构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依申请公开情形分析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与救济

(一)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或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丽水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电话:2090823,传真号码:2090823,通信地址:市政府大楼631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电子邮箱:lsxyb@lishui.gov.cn。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丽水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85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丽水市审计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

丽水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

附件

丽水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