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347Q/2017-04651 | 文号 | 丽水利建〔2017〕47 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水利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的批复》(丽政函〔2016〕125号)文件要求,丽水市水利局做为市政府小水电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我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为落实市政府该工作任务,及时做好小水电抵押登记工作,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丽水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请各县(市、区)水利局按要求做好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丽水市水利局
2017年7月5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已投产运行的农村小水电企业资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的批复》(丽政函[2016]12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辖区内已取得法人资格并投产运行的农村小水电企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谓农村小水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水电企业)是指单站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
第四条 以小水电企业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五条 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包括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丽水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丽水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七条 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簿,作为抵押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八条 小水电企业不动产界定范围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林地;
(二)水工建筑物(含金属结构、水轮发电机组);
(三)办公、职工宿舍等;
第九条 办理抵押登记流程
(一)抵押登记申请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小水电企业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审查
抵押登记机构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抵押登记。
(三)登记、发证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发证。
第十条 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不动产抵押决议书;
(2)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抵押财产评估报告书或由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相关作价协议;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合格证明材料或年检合格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
(8)同一资产无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承诺书;
(9)水电站验收相关资料;
(10)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经审核后为抵押人颁发《抵押物登记证》作为享有该财产抵押权的证明。
《抵押物登记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1)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最高债权数额;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
(4)债务履行期限;
(5)抵押担保的范围;
(6)抵押物属多次抵押的,已设立的抵押权的情况;
(7)抵押登记的日期;
(8)其他应登记事项。
(四)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抵押权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
第十二条 抵押权登记簿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小水电企业财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原抵押物登记证;
(四)抵押权变更、注销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有关单位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权登记簿,并颁发《抵押物登记证》:
(一)当事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小水电企业不动产范围应当与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抵押权应当与抵押权登记档案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应当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将理由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安全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二)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抵押权与抵押权登记簿记载冲突;
(三)抵押物被依法征收、没收、查封;
(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资产设定抵押的。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抵押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抵押登记信息录入”浙江企业信用综合协同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丽水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17/10/17/art_1229418604_1983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