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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00L/2019-04452 文号 丽交〔2019〕74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9-06-05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7-2019-0001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方案》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05 09: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丽水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19年5月24日 

  

  丽水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8〕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浙交函〔2019〕3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营运车辆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0年底,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各县(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总目标见附件一。
  二、主要任务
  (一)准确掌握淘汰基数。以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共同建立的浙江省老旧营运车辆数据库作为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底数。各县(市)按照车籍归属分别做好纳库的老旧营运车辆复核工作,确保淘汰车辆信息准确无误。车辆所属企业或个人对车辆营运性质有疑义的,由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复核解释,对车辆排放标准有疑义的由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复核解释。确属认定有误的,由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全省老旧营运车辆数据库中作相应更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二)制定淘汰补助政策。利用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引导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按照“政府鼓励、适当补助、退坡引导”的原则,补助标准可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类型、用途、残值等条件分类设置。市财政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和生态环境局配合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出台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补助政策,莲都区可参照市淘汰补助政策执行,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莲都区各自安排。各县(市)可根据地方实际出台相应补助政策,对2020年底前提前淘汰的老旧营运车辆给予奖励补助,补助经费由各县(市)统筹安排。财政补助政策应在2019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自2019年4月1日(含)以后转籍的老旧营运车辆,不享受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规范车辆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对注册地为市本级(含莲都区)的淘汰车辆:
  1. 车辆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商务部门要公布有资质的汽车回收企业名单并加强监督管理。
  2. 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至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交回机动车所有人。
  3. 补助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材料至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交通综合窗口申请补助:
  (1)《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机动车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5)机动车所有人银行卡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单位机动车需提交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加盖单位公章);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机动车所有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
  4. 补助发放。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补助政策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对注册地为各县(市)的淘汰车辆由各县(市)明确相关办理流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四)严格核销淘汰任务。根据浙江省老旧营运车辆数据库,各级公安部门在办理数据库内车辆注销后,应及时抄送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两部门应在各自部门管理系统中将相应车辆信息更新至注销状态。2019 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各县(市)牵头部门应汇总当月注销车辆数量报送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全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联合监管政策。利用更严格的车辆限行、监督检查等政策,加速提前淘汰。
  1.执行严格的限行政策。公安部门要在2019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限行政策,明确国三及以下排放营运柴油货车的限行范围、限行时间,并停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的通行证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2. 建立联合监管联动机制。各地交通、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强化对维修单位、检测单位等的联合监督检查,联动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杜绝虚假维修等情形。联合执法要突出重点,检查在我市内经营的营运柴油货车,也要确保公平,保证外地车辆与本地车辆同等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丽水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各县(市)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参照市里成立相应机构,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宣传途径,宣传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对城市环境改善的重要作用,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和告知工作,引导经营业户提前淘汰。同时也要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共同做好运输市场的稳定工作。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清单(见附件二)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协调合作,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形成合力推进全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并对老旧营运货车污染治理加强联合执法力度,确保柴油货车排放得到有效治理。丽水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工作协调,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丽交〔2019〕7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