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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74X/2022-40790 文号 丽公通字〔2022〕29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11-16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7-2022-002
丽水市公安局关于下发《丽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15: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法制支队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将《丽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目录》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丽水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6日


丽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目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处置措施

业  务

主管部门

1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对以上暂定列入轻微违法免罚行为的交通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违法信息予以记录。但已造成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后果或可以当场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13条第3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78条第2项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交警

2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62条第2项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交警

3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对以上暂定列入轻微违法免罚行为的交通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违法信息予以记录。但已造成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后果或可以当场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1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交警

4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62条第1项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交警

5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6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交警

6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对以上暂定列入轻微违法免罚行为的交通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违法信息予以记录。但已造成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后果或可以当场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13条第1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7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交警

7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56条第1款第1项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交警

8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培训备案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培训备案或者办理变更,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9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首次发现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

治安

10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

治安

11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首次发现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当场整改

治安

12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

治安

13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首次发现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携带《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限一人以下)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当场整改

治安

14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

治安

15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16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17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首次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18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首次发现未悬挂,经检查场所内无未成年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19

未按规定备案变更项目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备案变更项目,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0

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1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

治安

22

旅馆发现违法行为不报

首次发现旅馆发现违法行为不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3

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首次发现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4

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

首次发现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5

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6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

自然人一年内首次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7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

首次发现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8

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

首次发现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治安

29

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首次发现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反恐

30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首次发现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

反恐

31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

首次发现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反恐

32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首次发现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反恐

33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首次发现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五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反恐

34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首次发现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六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反恐

35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

首次发现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重要信息数据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反恐

36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在特殊期间未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或落实相关措施

首次发现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管控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相关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采取安全查验等措施。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反恐

37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口头告知、签署《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责令当场整改

出入境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认定条件及流程要求

          2.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认定条件及流程要求


    一、不予处罚认定条件

    (一)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发现或查处某种违法行为。一定时间范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溯时效二年、六个月确定初次违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领域是指依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主要分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治安管理、反恐怖主义、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交通管理、禁毒、移民和出入境管理等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处罚事项,对照上述领域无法归类的,同一法规、规章视为同一领域。第一次被发现或查处是指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浙江公安警综平台、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等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同一领域有查处记录的,但有其它方式证明不属初次违法的除外。 

    (二)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轻微,可以从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主观过错较小、涉案金额较少(违法数额少于500元、违法所得少于2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少于30日)、违法行为及时中止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但当事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

    (四)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任何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社会影响。一般情况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

    (五)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15日。

    二、流程要求

    对受案立案前已查明违法行为符合“不罚”条件的,应当通过办案系统开具《告知承诺书》、登记受立案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人信息和违法事实等录入办案系统;需要受立案调查后才能查明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附件2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执法民警告知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行为:            ,执法民警已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按要求及时改正并作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后,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适用条件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若你(单位)违反承诺,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将严格依法处罚。


执法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

承诺

××××××(公安机关名称):

执法人员已就本人(单位)违法行为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改正情况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同时,本人(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违法行为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附件:

丽公通字〔2022〕2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