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500472262052J/2023-44170 | 文号 | 丽林〔2023〕3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74-2023-0003 |
各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专业实际,我们制定了 《丽水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丽水市林业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 21日
丽水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 《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发 〔2018 〕 4号)、《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林人〔2018 〕 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森林培育、生态保护、调查规划、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森林培育:指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繁育、林下经济植物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园林绿化、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等工作。
(二)生态保护:指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和治理、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利用、森林防火等工作。
(三)调查规划:指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调查和监测;林业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园林工程、自然景观利用和旅游休闲等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作业设计等工作。
(四)开发利用:指木竹材加工和利用;森林产品、林产化工产品开发利用、质量检测;林业信息技术;森林资源和产品论证评估、风险评估;林业机械装备制造和自然资源旅游休闲开发、森林碳汇等工作。
第三条建立丽水市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林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林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林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的。
(二)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博士学位;
(四)获得林业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六)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的。
(七)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森林人家、林业经营大
户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高技能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从事林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1.获本专业市 (厅)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的主要完成人 (排名前5),或县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排名前5);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设备等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3.被聘为省级以上林业 (林草)乡土专家、市级以上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的乡土人才 (须有聘书),或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者;
4.获得“浙江新农村建设优秀带头人金牛奖”、“浙江省职业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市级以上“绿化奖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市级以上“新青年乡村振兴创梦导师”、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 (厅)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业务工作奖励人员等。
(八)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委会通过,可直接晋升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林业专业相关国家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 (排名前5)的;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的主持人;
2.主要参加制订林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的;或主持制订林业行业标准1项以上的。
第七条申报人员相对应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以上等次,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申报林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能较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趋势。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办法,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林业相关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编制林业相关技术方案2项以上,或技术负责3项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主持完成林业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技术负责3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主持完成林业科研或林业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2项,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林业相关专业科技 (含工程咨询类)成果主要完成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的主要完成者;
6.参与起草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技术规范1项以上;
7.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林业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经相关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对于按本评价条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申报,并经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赋分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相关初级评审委员会不得向丽水市林业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申报所需达到的规定分值由丽水市林业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4年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 (者)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制订、方案制订、标准 (新品种、良种)制订等负责人 (排名第1)。
(二)技术负责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制订、方案制订等技术负责人 (排名前3)。
(三)主要完成 (参加)者指科技奖励中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四)第一发明人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排名第1的人员。
(五)主要发明人 (参与)、起草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标准 (新品种、良种)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六)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
(七)“以上”均含本级。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林业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丽水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