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丽水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丽水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丽水市城东路99号;邮编:323000;电话:0578-2106011)。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截止2024年底,丽水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44条(包括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其中司法动态公开53条,政策法规公开5条,公示公告35条,党务建设1条,法治建设1条,信用建设1条,公示公告公开378条,结果公布及执法信息4条,利用“丽水司法”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务信息266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我局全年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件。全年无行政诉讼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严格落实“三审三校”信息工作机制,调整了由信息员一审、主要领导二审、分管副局长三审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
(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方面。联合主流媒体,通过组织媒体实地采访报道等多种自主发布方式,对政策举措出台、法律法规解读、创新做法成效等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运营新媒体渠道,如利用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平台,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与公众实现法治信息互通,有效增强政民互动效果。定期开展政府网站、新媒体账号自查自改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完整性。
(五)监督保障方面。印发2024年度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含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对各处室和各县(市、区)开展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自查与整改,对政府部门反馈的问题,均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保障信息公开的严肃性与准确性。今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举报、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
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0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
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公众日益增长的法治信息需求相比还有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务公开材料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政策解读仅以文字解读的方式进行公布,形式上缺乏创新;三是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还需加强。我局将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法治建设工作实际,以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安全为基础,优化提升公开水平为目标,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创新拓展视频、图文等政策解读形式,加强政策解读的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本年度未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