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丽水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丽水市丽阳街827号,邮编:323000,电话:0578-2026983,电子邮箱lssnync@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我局以丽水市人民政府网、官方微信、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载体,多方面、多层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4年,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89条(次)。
政府网站公开情况: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09条,其中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1项,公开机构职能、业务工作、重点领域等政务信息数82条,建言献策公开征求意见14条、意见采纳信息12条。
通过媒体公开情况:在“丽水乡村振兴头雁先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已于2024年10月14日关停))共计发布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农业技术等信息602条;在浙江日报、丽水日报等主流报纸媒体公开发布信息274条;在一点资讯、潮新闻客户端、浙江在线、丽水发布、源新闻客户端等主流媒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149条;通过央视、浙江电视台、丽水电视台栏目、视频号、新闻和广播电台公开宣传报道“三农”信息950次;2024年,局领导参与新闻发布会2场,接受媒体采访3次。
(二)依申请公开。2024年,我局共收到网络平台依申请公开事项7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均依法办理完毕,其中予以公开2项,部分予以公开2项,无法提供3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由专人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录入,并做好网站系统以及各类公开账号的管理。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定期检查信息公开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的维护和公开栏目的更新,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严谨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主动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探索新方法。除了在政务网站公布政策文件等相关信息外,还通过开展“三联三送三落实”活动、农村指导员驻村、农业专家团队考察指导、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等活动形式以及网络微信、新闻媒体等宣传方式对农业农村领域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发布与报道,拓宽政民互动渠道。
(五)监督保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完善领导牵头、专人落实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扎实推进网上宣传、信息发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认真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整改抓落实,及时查漏补缺。根据公开内容,明确工作任务和处室职责,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全面推动责任落实、工作落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规范性文件
1
22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0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6
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尽管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栏目更新不够及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标注未动态更新,部分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方式较为单一等问题。
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继续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落实落细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做好信息公开梳理工作,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发布信息、更新信息;多渠道、多方式丰富政策解读方式,增强解读的权威性、针对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本年度本机关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