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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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市对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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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今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2/t20160204_123994.htm)。通知明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详见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件附件目录)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目前,对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政策主要有:(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市内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市直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各县(市、区)企业按各自政策兑现。

相关政策可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丽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高新)处项金晶,电话:0578-2051815。

主办: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