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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160R/2020-02020 文号 丽科〔2020〕2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0-05-21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5-2020-0002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 08: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地址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3日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丽委办发〔2019〕52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开发。委托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工农业设计。委托创新载体开展工农业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等设计和样品试制; 

(三)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支出; 

(五)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省级创新载体申报的专项审计及认定服务以及专利评估、评价、分析报告); 

(六)技术培训服务。参加高校、科研院所举办的技术培训会议; 

(七)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八)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在市本级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其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市本级企业作为受让方,吸纳先进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8%提高创新劵使用额度,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券的接收对象包括: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公布为准),以及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地方载体。其中提供第五条第五款“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省级创新载体需经过丽水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占总人数70%,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并明确服务价格;符合国家明确规定应有的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表; 

6.创新载体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或证书; 

7、其他能证明创新载体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市级实验室自动列入市本级地方载体。市级科研院所及在丽高校提供上述1、2、5项材料。 

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后确定其服务资格及服务范围。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企业通过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申请、查询、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其基本流程包括:1.在线注册,系统自动配额;2.在线预约服务,创新载体接受预约;3.与创新载体签订协议或合同;4.使用创新券,在线支付创新券;5.创新载体提供服务,企业对服务进行评价;6.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具体抵用如下: 

1.委托开发、工农业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2.检验检测、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技术培训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市本级注册的市级创新载体,按其当年度实际兑付创新券总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兑现工作原则上每月安排兑付1次,由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创新载体也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自主申请兑付时间。委托开发、工农业设计类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时,创新载体须与创新券申请企业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申请兑现时,在线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含以下内容: 

1.《兑现申请表》; 

2.技术服务合同; 

3.企业自付资金发票; 

4.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创新载体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企业使用创新券按规定抵用的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3日起施行,原《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8〕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丽科〔2020〕21号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通知.cebx

附件

承诺书.doc

附件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doc

附件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载体券)兑付申请表.docx